法規名稱: 臺灣省宣傳標語繕製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5月05日

所有條文

  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求各種宣傳標語,內容明顯正確,繕製
  整齊美觀,設置堅固適當,籍以弘揚宣傳效果,特訂定本辦法。

  宣傳標語分為左列三類:
  一、反共宣傳標語。
  二、臨時標語:如紀念節日、慶典、各種運動等標語。三、專用標語:
  如保防、國民生活、青年活動,兵役、稅務、民防、消防、衛生、交通
      安全、維護電力、勞工、農林、水利等標語。

  宣傳標語之繕寫,應依左列規定:
  一、宣傳標語之繕寫,應由上而下或由右而左,字體一律用楷書或宋體
      ,並加註標點。
  二、反共宣傳標語及專用標語使用之顏色,以選用藍、白、紅三色為原
      則。臨時標語,得視標語性質,使用其他顏色。但應避免黃底紅字
      或紅底黃字。
  三、宣傳標語之配有圖案或圖畫者,其內容應與標語意義相符合。
  四、宣傳標語以每條單獨繕寫或張貼為原則,如需同時繕寫或張貼兩條
      以上標語於一處時,其文意須相互適應。

  宣傳標語之製作,應依左列規定:
  一、反共宣傳標語:以在通衢要道利用牆壁或用金屬、木質等板架製作
      永久性標語為原則,由各級政府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製作。
  二、臨時標語:由負責籌辦單位策劃、製作,除軍警治安機關外,標語
      上並應註明製作單位。
  三、專用標語:由主管機關或團體製作。

  宣傳標語之管理,應依左列規定:
  一、宣傳標語在繕製前,應先向當地警察機關登記審定,各警察機關對
      送審之宣傳標語內容有疑問時,應報請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決定。
  二、各地宣傳標語設置地點,統由警察機關會同製作單位視實際需要與
      環境狀況決定之。但專用標語應避免設置與專業無關之地點。
  三、各種永久性標語,由原製作單位經常保持整潔,注意安全,每年應
      刷新一次。
  四、臨時標語由原製作單位於事後三日內負責清除。但牌樓式之固定標
      語,得視事實需要,申請警察機關酌為延期拆除。
  五、各地設置之宣傳標語,統由當地警察機關列冊登記並隨時檢查,如
      發現內容不當或損壞模糊時,應立即通知原製單位予以整修、重製
      或拆除,經通知限期辦理仍未照辦者,由警察機關逕行處理。
  六、各地設置之宣傳標語,由各縣市(局)警察局(所)每半年統一檢
      查一次,並將檢查結果列冊呈報本府警務處核備,並副知臺灣警備
      總司令部及本府新聞處備查(報告表格式如附件)。
  七、各機關、學校、團體範圍內設置之標語,由各該單位之安全部門自
      行負責檢查。

  各種幻燈及電動宣傳標語之繕造管理辦法另訂之。

  各地宣傳標語繕製管理情形,除由留地警察機關按規定檢查外,並由本
  府會同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及有關機關,每年實施檢查一次。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附件]5Ⅰ(6)
臺灣省法規彙編四冊53頁(78.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