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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自來水水質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自來水水質濁度、色度、臭度及味最大容許量如左: 一、濁度:四個濁度單位。 二、色度:十五鉑鈷單位。 三、臭度:初嗅數三。 四、味:無異常。 前項水質檢驗,應自代表性取樣點,每週取樣一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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