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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醫療機構及醫師診療可疑傷病患舉報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8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醫療機構或醫師違反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經民眾或警察機關舉證確實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移請本府衛生局,處負責醫師或實際執行業務 醫師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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