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醫療機構及醫師診療可疑傷病患舉報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8月17日

所有條文

  福建省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警醫連繫,以利犯罪偵防,
  制定本自治條例。

  醫療機構或醫師遇有下列情形之傷病患就診時,除依醫師法第十二條規
  定辦理外,如認有涉及犯罪嫌疑者,應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
  一、刀傷。
  二、槍傷。
  三、爆炸物傷。
  四、藥物傷。
  五、機械或其他物傷。
  六、服毒。
  七、自殺。
  八、其他因傷致病者。

  醫師檢驗屍體或死產兒,如認有他殺嫌疑,或遇有請求發給不實診斷證
  明書者,應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

  醫療機構及醫師舉報可疑傷病患,因而破獲重大刑事案件或對社會治安
  有特殊貢獻者,由本府警察局列舉具體事實,會同本府衛生局辦理獎勵
  。

  醫療機構或醫師違反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經民眾或警察機關舉證確實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移請本府衛生局,處負責醫師或實際執行業務
  醫師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本自治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
  制執行。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