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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消防栓維護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5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消防機構平時發現消防栓失靈或損壞,應迅即以書面通知當地自來水事 業,自來水事業應以接到通知日起兩週內修復完竣,並以書面通知消防 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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