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環境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8月08日

條文關聯

  本會開會前得經主任委員核可後,由執行秘書徵詢若干委員、專家學者
  及相關機關、團體意見,俾分析彙整初審意見提報本會審查,必要時並
  得召開初審會議,獲致初審結論後提報本會審查。
  前項初審會議之主席,由主任委員指派或由參與初審會之委員互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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