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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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任務如左:
一、關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
初稿之審查。
二、關於開發單位所送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之審查。
三、其它有關環境影響評估事項之建議與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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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縣長兼任
;副主任委員一人,襄助會務,並得承主任委員之命代理行使職權,由
本府主任秘書兼任;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命,辦
理會務;有關事務,由本縣衛生局承辦課課長擔任;本會幕僚作業由本
縣衛生局承辦課承辦人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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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委員十二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本府有關
機關代表二人由建設局及衛生局長擔任,其餘八人由主任委員遴聘具有
環境影響評估相關學術專長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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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開會前得經主任委員核可後,由執行秘書徵詢若干委員、專家學者
及相關機關、團體意見,俾分析彙整初審意見提報本會審查,必要時並
得召開初審會議,獲致初審結論後提報本會審查。
前項初審會議之主席,由主任委員指派或由參與初審會之委員互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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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開會之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派委
員一人為主席或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開會時並得邀請開發單位、有
關機關或學者專家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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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定。
前項會議,第四條之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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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開發單位時,該機關委員應迴避表決。本會委員審
查各開發計畫時,與該計畫有利害關係之委員亦應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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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及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審
查費,所需經費由本縣衛生局編列年度預算或中央補助款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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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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