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新舊違章建築劃分及處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經處理小組評定無危害公共安全之舊有違建,其現況作為八大行業經營使
用者,列為第二期處理計畫,並由處理小組依「金門縣舊有違章建築違規
程度評分表」評分排序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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