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額度如下: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獎勵,合計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四 十萬元。 二、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獎勵,每月補助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獎勵期 限為自申請獎勵核准當月起算,獎勵期間以三年為限,合計最高不得 超過新臺幣三百六十萬元,受獎勵醫療機構應於次月十五日內繕造前 月看診診次清冊、聘請醫療人力費用相關憑證及領據等文件辦理核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