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獎勵特定診療科別至烈嶼鄉開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條文關聯

獎勵額度如下: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獎勵,合計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四
    十萬元。
二、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獎勵,每月補助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獎勵期
    限為自申請獎勵核准當月起算,獎勵期間以三年為限,合計最高不得
    超過新臺幣三百六十萬元,受獎勵醫療機構應於次月十五日內繕造前
    月看診診次清冊、聘請醫療人力費用相關憑證及領據等文件辦理核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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