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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災害防救會報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1年4月4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本會報派兼委員如職務有異動,由新任人員接替之;前條一項二、三款 聘兼委員職務異動或出缺時,由原單位提供新任人員名單,送秘書單位 提會報延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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