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災害防救會報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1年4月4日

所有條文

  金門縣災害防救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依據「災害防救法」第八條規
  定訂定之。

  本會報會址設於金門縣消防局(金門縣金寧鄉頂林路三一五號)。

  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分別由副縣長、主
  任秘書兼任,任期自縣長就任開始至任滿止。執行秘書由消防局局長兼
  任之。

  本會報委員由召集人派兼或聘兼,任期四年,其產生方式如下:
  一、縣政府有關機關、單位首長派兼之。
  二、軍事機關代表聘兼之。
  三、公、民營事業代表聘兼之。
  四、具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聘兼之。

  本會報派兼委員如職務有異動,由新任人員接替之;前條一項二、三款
  聘兼委員職務異動或出缺時,由原單位提供新任人員名單,送秘書單位
  提會報延聘之。

  本會報之任務如左:
  一、核定本縣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核定本縣重要災害防救措施。
  三、核定縣內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
  四、督導考核縣內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五、其他依法令規定應執行事項。

  本會報依中央法令規定應設置專責單位辦理會報事務,未設置前由秘書
  單位消防局兼辦之。

  本會報委員及幹部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本會報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之
  。
  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邀
  請內政部消防署、災害防救署、國家搜救中心派員指導或專家、學者列
  席。

  本會報得設置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

  本會報的決議事項,以金門縣政府名義行之。

  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縣消防局編列預算支應。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提定期會報修正之。

  本要點自頒布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