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條文關聯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為國營事業機關或地方公營事業機構,因業務上
所必需者,得予讓售。
前項讓售,由各該主管機關,商請財政部核准,並徵得審計機關同意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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