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進修部置主任一人,並得置組長若干人,由該校專任教師或職員兼任
;教師依法由校內外合格人員兼任,職員得專任或兼任。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依補教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及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各級國民補習學校
置校務主任一人,由原屬學校專任教師兼任,其教師,由校長依法聘
請合格人員充任之,職員由校長指派現有人員兼任或依聘僱相關法規
進用,為符應實務現況,爰為本條規定。
三、因學校進修部為學校內部單位,爰其員額編制,後續將於修正條文第
二十三條第一項授權訂定之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
額編制準則,修正明定原則性規範,並由地方政府依準則訂定員額編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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