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為鼓勵設有特殊教育系、所之大學校院設置特殊教育中心,協助特殊教育
學生之鑑定、教學及輔導工作,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補助之。
為辦理特殊教育各項實驗研究並提供教學實習,設有特殊教育系之大學校
院,得附設特殊教育學校(班)。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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