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設有特殊教育系、所之大學校院設置特殊教育中心,協助特殊教育 學生之鑑定、教學及輔導工作,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補助之。 為辦理特殊教育各項實驗研究並提供教學實習,設有特殊教育系之大學校 院,得附設特殊教育學校(班)。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