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跨兩省(市)或兩縣(市)之公路,其修建經費須由雙方共同負擔時,
  其負擔比例按工程數量及效益協議辦理,協議不成時,由上級政府決定
  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