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條文關聯

鮪延繩釣漁船未經許可,不得捕撈太平洋黑鮪或南方黑鮪;意外捕獲時,
應即丟棄,並將丟棄量填報於電子漁獲回報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捕撈漁船再捕獲該魚種時,應即丟棄,並將丟棄量填
報於電子漁獲回報系統:
一、配額限制魚種或北太平洋紅肉旗魚之單船許可配額用罄。
二、於主管機關依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公告停止捕撈
    期間屆滿後,捕獲太平洋黑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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