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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或亞洲技能 競賽獲得前三名,及優勝選手之職類全國裁判長、選手當選國手前主要訓 練老師及國手加強訓練之訓練老師,應發給獎狀及獎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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