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期貨結算機構應向期貨結算會員收取結算保證金,其結算保證金得以現金
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有價證券抵繳;其以有價證券抵繳者,抵繳之有價證
券占應繳結算保證金總額之比例,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結算保證金之收取方式、標準及有價證券抵繳之折扣比率,由期貨結
算機構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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