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2205
人,瀏覽人次:
907732825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3年9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條(呈繳權狀之期限)
縣市政府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呈繳權狀證件期限,應在 徵收公告期滿後十日內為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