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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之一
特定家畜、家禽於施行屠前檢查前,應有足資識別飼養來源之標記,且其 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檢附飼養來源證明。 前項特定家畜、家禽之類型及飼養來源證明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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