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期貨業,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
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期貨業務創新實驗。
前項之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本法之
規定。
主管機關應參酌第一項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本法及相關金融法規之
妥適性。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