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

條文關聯

期貨商之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依期經管理規則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並具備證券、期
    貨、金融或保險機構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二、依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取得業務員資格,並具備證券、期貨、
    金融或保險機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本規則修正發布時現任內部稽核人員如不符合規定者,應於修正發布日起
一年內參加同業公會、證基會、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或中華民國
內部稽核協會舉辦之稽核相關業務專業訓練課程三十小時以上。但已擔任
期貨商內部稽核人員達一年以上者,免除上開訓練時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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