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國銀行海外分行發行或外國發行人私募之國際債券申請櫃檯買賣,如其 債券之信用評等等級達 A級以上者,其發行計畫所附契約適用之準據法得 為非中華民國之法律。契約所適用之準據法如為非中華民國之法律者,除 契約另有仲裁之約定外,其訴訟管轄法院亦得為非中華民國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