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向高齡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期貨商 KYC作業應就高齡客戶設計符合其風險特性之風險屬性評估機
制,有效評估該高齡客戶是否具有弱點及其財務特性。
二、期貨商銷售商品時 KYP作業,其商品風險等級評估機制,應針對高齡
客戶適當考量影響性較高之因子,充分反映其風險等級及標示特性。
三、期貨商對高齡客戶辦理適合度評估時,應考量高齡客戶之弱點與財務
特性及所擬推介商品之特殊風險事項等,妥適評估說明擬推介商品之
適合性及推介理由,以確認所行銷商品確實適合高齡客戶。
四、期貨商向高齡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應強化其行銷與契約文件可閱讀性
,以善盡告知及揭露義務;另對重大權益義務變更,應以事前約定之
妥適方法進行通知。
五、期貨商對高齡客戶之特殊行為,宜採關懷提問因應措施,提醒注意交
易風險,以防範高齡客戶受詐騙。
六、期貨商應確實執行高齡客戶以外之他人以電話代為指示交易之相關管
控措施。
七、期貨商應有強化銷售高齡客戶高風險商品之交易檢視或確認機制。
八、期貨商應建立適用高齡客戶之交易監控機制及加強查核機制,以及早
辨識異常交易。
本條所稱高齡客戶,指接受期貨商提供金融服務並年滿65歲之自然人客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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