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條文關聯

直播衛星事業、境外直播衛星事業、境外節目供應事業,及節目供應事業
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受評鑑頻道未製播特定類型節目者,於執照效期
第一年至第三年間無違反本法紀錄,得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依其事業類型
分別登載下列資訊,不適用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
一、直播衛星事業、境外直播衛星事業之基本資料(附表一之一)、頻道
    規劃與編排。
二、境外節目供應事業、節目供應事業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之基本資
    料(附表二之一)、頻道基本資料(附表二之二)、上架統計表(附
    表二之三)。
三、申設或換照承諾事項、應改善(或改正)事項之執行情形(附表四之
    一)。
四、其他行政處分附款、承諾事項或行政指導事項之執行情形(附表四之
    二)。
五、營業收入明細表(附表五之一)。
六、營業支出明細表(附表五之二)。
七、評鑑期間財務報表。
八、自評意見。
九、評鑑期間無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所定情事之切結書(附表
    七)及佐證資料。
適用前項規定之受評鑑事業,就該事業登載事項免依本辦法第八條及第九
條所定審查項目進行審查及評分。如無本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所定情
事,應評鑑為合格(流程圖詳附表八)。
第一項所稱製播特定類型節目,包含下列類型:
一、新聞節目。
二、財經新聞節目。
三、財經股市節目。
四、兒少節目。
五、限制級節目。
地方頻道及購物頻道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提升監理效能,明定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境外直播衛星廣
    播電視服務事業、境外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及衛星頻道節目供應
    事業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受評鑑頻道未製播特定類型節目者,執
    照效期第一年至第三年間無違反本法紀錄者,得適用簡易申請程序,
    即快速通關機制。
三、明定適用快速通關機制者應提交之資料,爰新增附表七及附表八,其
    餘附表與現行作業相同。
四、有關評鑑期間財務報表,係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最近三年經會計師簽
    證之財務報表(最近一年財報資料若尚未經簽證,以最近一年自結報
    表替代)。
五、前述受評鑑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免依本辦法所定審查項目進行審查
    及評分,如事業無本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所定情事,應評鑑為合
    格,經評鑑諮詢會議確認,循本會內部分層負責流程辦理。
六、明定特定類型節目之定義,包含製播新聞及財經新聞、財經股市、兒
    少、限制級節目。
七、考量地方頻道涉由地方政府初審,購物頻道並涉個資保護等特性,明
    訂不適用前揭快速通關機制。
八、本次新增附表七及附表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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