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內容字第11348024950號 令修正發布第12條;增訂第5條之1條文及第5條之1附件七、附件八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立法總說明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於一百零五年七
月二十八日訂定發布,並於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七日修正。為完善衛星廣播
電視事業評鑑制度及適時鬆綁監理政策,對於符合一定條件之衛星廣播電
視事業,建立「快速通關機制(FAST TRACK)」,以持續提升通訊傳播監
理效能,並達簡政便民之目標。另為符合比例原則,修正應評鑑為不合格
之相關規定,爰修正本辦法第五條之一、第十二條。

法規異動

修正

直播衛星事業、境外直播衛星事業、境外節目供應事業,及節目供應事業
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受評鑑頻道未製播特定類型節目者,於執照效期
第一年至第三年間無違反本法紀錄,得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依其事業類型
分別登載下列資訊,不適用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
一、直播衛星事業、境外直播衛星事業之基本資料(附表一之一)、頻道
    規劃與編排。
二、境外節目供應事業、節目供應事業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之基本資
    料(附表二之一)、頻道基本資料(附表二之二)、上架統計表(附
    表二之三)。
三、申設或換照承諾事項、應改善(或改正)事項之執行情形(附表四之
    一)。
四、其他行政處分附款、承諾事項或行政指導事項之執行情形(附表四之
    二)。
五、營業收入明細表(附表五之一)。
六、營業支出明細表(附表五之二)。
七、評鑑期間財務報表。
八、自評意見。
九、評鑑期間無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所定情事之切結書(附表
    七)及佐證資料。
適用前項規定之受評鑑事業,就該事業登載事項免依本辦法第八條及第九
條所定審查項目進行審查及評分。如無本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所定情
事,應評鑑為合格(流程圖詳附表八)。
第一項所稱製播特定類型節目,包含下列類型:
一、新聞節目。
二、財經新聞節目。
三、財經股市節目。
四、兒少節目。
五、限制級節目。
地方頻道及購物頻道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提升監理效能,明定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境外直播衛星廣
    播電視服務事業、境外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及衛星頻道節目供應
    事業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受評鑑頻道未製播特定類型節目者,執
    照效期第一年至第三年間無違反本法紀錄者,得適用簡易申請程序,
    即快速通關機制。
三、明定適用快速通關機制者應提交之資料,爰新增附表七及附表八,其
    餘附表與現行作業相同。
四、有關評鑑期間財務報表,係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最近三年經會計師簽
    證之財務報表(最近一年財報資料若尚未經簽證,以最近一年自結報
    表替代)。
五、前述受評鑑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免依本辦法所定審查項目進行審查
    及評分,如事業無本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所定情事,應評鑑為合
    格,經評鑑諮詢會議確認,循本會內部分層負責流程辦理。
六、明定特定類型節目之定義,包含製播新聞及財經新聞、財經股市、兒
    少、限制級節目。
七、考量地方頻道涉由地方政府初審,購物頻道並涉個資保護等特性,明
    訂不適用前揭快速通關機制。
八、本次新增附表七及附表八。
節目供應事業及境外節目供應事業,頻道屬性為一般頻道,其營運計畫執
行情形有下列之一者,其評鑑為不合格,並令其限期改正:
一、本國節目播出比率無正當理由,未符合申設或換照營運計畫之規畫。
二、有委託他人經營或將執照出租、出借、轉讓或設定擔保予他人之情形
    。
三、有重大營運不當,致損害訂戶或視聽眾權益之情事或有損害之虞。
節目供應事業及境外節目供應事業之頻道屬性為一般頻道,其營運計畫執
行情形經評鑑為不合格,且其不合格事由屬無法改正者,應廢止其許可並
註銷執照。
〔立法理由〕
一、本條修正。
二、現行條文規定,節目供應事業營運計畫執行情形有本國節目播出比率
    未符合申設或換照營運計畫之規畫,即評鑑為不合格,未區分節目供
    應事業有無正當理由,似與比例原則未符,為避免有情輕法重之情況
    ,爰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