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所列個別頻道於指定時段播送之類型節目,定義如下:
一、戲劇:指將人物、情節及場景組合成具故事性之內容,其播送型態包
含連續劇、單元劇、迷你影集、電視電影等。
二、電影(含紀錄片):以電視節目形式播送之國產電影片、非國產電影
片及電視電影。
三、綜藝:包含音樂(含音樂競賽節目)、歌舞(含歌舞競賽節目)、才
藝表演、短劇、益智、遊戲、競賽、行腳、美食或其他具文化、藝術
、娛樂等元素,或以前揭方式呈現生活資訊之節目。
四、兒童:指為未滿十二歲之人所製作之節目。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求法規明確性,以利受規範者遵循法令製播節目,本辦法指定類型
節目定義如次:
(一)戲劇節目之定義,參考無線電視事業播送本國自製節目管理辦法
第四條之規定。
(二)電影節目之定義,參考電影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
(三)綜藝節目之定義,參考文化部歷年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廣播電
視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之規定及近年查察案例。
(四)兒童節目之定義,參照本會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
助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七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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