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播送本國節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內容字第10848028290號 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7條;增訂第5條之1條文,自109年1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立法總說明

「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播送本國節目管理辦法」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
十七日發布,自一百零六年一月八日施行。為因應整體影視產業市場景氣
循環特性、兼顧節目內容產製彈性、保障頻道事業製播節目之自主權益,
以及使衛星頻道業者有明確遵循標準等因素,爰針對第五條第六項有關查
核時數之計算期間由每半年修正放寬為每年;另並針對指定時段所播送四
類型(戲劇、電影(含紀錄片)、綜藝及兒童)節目予以明文定義。

法規異動

修正

前條第一項所列個別頻道於指定時段播送之類型節目,定義如下:
一、戲劇:指將人物、情節及場景組合成具故事性之內容,其播送型態包
    含連續劇、單元劇、迷你影集、電視電影等。
二、電影(含紀錄片):以電視節目形式播送之國產電影片、非國產電影
    片及電視電影。
三、綜藝:包含音樂(含音樂競賽節目)、歌舞(含歌舞競賽節目)、才
    藝表演、短劇、益智、遊戲、競賽、行腳、美食或其他具文化、藝術
    、娛樂等元素,或以前揭方式呈現生活資訊之節目。
四、兒童:指為未滿十二歲之人所製作之節目。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求法規明確性,以利受規範者遵循法令製播節目,本辦法指定類型
    節目定義如次:
  (一)戲劇節目之定義,參考無線電視事業播送本國自製節目管理辦法
        第四條之規定。
  (二)電影節目之定義,參考電影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
  (三)綜藝節目之定義,參考文化部歷年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廣播電
        視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之規定及近年查察案例。
  (四)兒童節目之定義,參照本會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
        助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七款之規定。
衛星頻道供應事業經營之個別頻道於指定時段播送下列類型節目,本國節
目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其新播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四十。但於指
定時段僅播送電影(含紀錄片)類型節目者,本國節目比率不得低於百分
之二十五,其新播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一、戲劇。
二、電影(含紀錄片)。
三、綜藝。
四、兒童。
經許可之營運計畫已載明頻道以供應外國節目為營運宗旨者不受前項限制
。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列節目指定播送時段為每日晚間八時至十時,第
二款所列節目指定播送時段為每日晚間九時至十一時,第四款所列節目指
定播送時段為每日晚間五時至七時。
第一項所稱新播,指該節目在國內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包括有線電
視節目播送系統)、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或其他供公眾收視聽之播
送平臺事業第一次播出。
不同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合製同一節目,出資比率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於其所屬頻道第一次播出時,視為新播。
第一項所定比率,按該頻道每年播出時數計算。
第一項比率限制,主管機關得依本國節目產製狀況、視聽眾需求及其他情
形調整之。
〔立法理由〕
為因應整體影視產業市場景氣循環之特性,並保障頻道事業製播節目之編
輯自主權及相關營業權益,爰適度放寬頻道播出時數,其計算期間為一年
,爰修正第六項之規定。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八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配合第五條第六項、第五條之一、第七條修正,第九條之法規末條施行日
期規定增訂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