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考試院會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條文關聯

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同時出缺時,為處理緊急必要事項,得由第二條
第一項其他應出席人員召集會議,並由出席人員中公推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議決事項應提請第五條第一項前段會議追認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依本院組織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本院會議決定憲法所定職掌之政策
    及其有關重大事項。茲因現行規定未規範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同
    時出缺時之本院會議運作方式,為使本院憲政職掌關涉人民權利及公
    務人員權益之事項不致受到影響,爰增訂本條,規範本院會議於院長
    、副院長、考試委員同時出缺時,為處理緊急必要事項,如各項考試
    之法定程序、公務人員或遺族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方案、公保
    年金給付金額調整方案、機關組織編制等涉及官制官規事項,以及他
    院會銜(同)本院具時效性之法案等,得由其他應出席人員召集會議
    ,並由出席人員中公推一人為主席,以維持該段期間本院會議之運作
    。同時參酌內政部五十四年七月二十日公布施行的會議規範第六條規
    定,於第二項規定本條會議議決事項應提請第五條第一項前段之會議
    追認,以完備程序。
三、茲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本院掌理考試、公務人員之銓
    敘、保障、撫卹、退休及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
    法制事項。以國家考試乃履現憲法保障人民應考試權和工作權,以及
    甄補國家公私部門專業人力的重要機制,且依典試法規定,除典試委
    員長係由本院院長提經本院會議決定後呈請總統特派外,典試委員及
    各類典試人員亦須報請本院院長核提本院會議決定後聘用之;因此,
    若同時無院長、副院長與本院會議啟動國家考試程序並作成各項決議
    (定),將使國家考試的舉辦及典試工作安排難以推進。復以,涉及
    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等事項,如公教人員保險費率重
    行釐定案,或依憲法法庭判決需限期修正之法案等,因關涉公務人員
    權益及文官法制之健全運作,甚或影響其他憲政機關之運行,若未能
    及時啟動,恐對人民權益有重大影響。
四、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一)考試院組織法第七條第一項
          考試院設考試院會議,以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及前條各部
          會首長組織之,決定憲法所定職掌之政策及其有關重大事項。
    (二)典試法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典試委員長,由考試院院長提經考試院會議決定後,呈請總統
          特派之。典試委員由考選部商同典試委員長遴提人選,報請考
          試院院長核提考試院會議決定後,由考試院聘用之。
    (三)會議規範第六條
          因天災人禍,須為緊急處理,而出席人數因故未達開會額數者
          ,得開談話會,依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作成決議行之
          ,但該項決議應於會後儘速通知為出席人,並須於下次正式會
          議,提出追認之。
    (四)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第二條第二項
          行政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院長代
          理之。院長、副院長均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出席者互推一人為
          主席。
    (五)中央選舉委員會會議規則第七條
          委員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
          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
          互推一人為主席。
    (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會議議事要點第三點第二項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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