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漁筏舢舨兼營娛樂漁業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條文關聯

兼營娛樂漁業漁筏或舢舨裝有爐灶等產熱設備者,應採下列之防火措施:
一、爐灶等產熱設備應予固定。
二、爐灶等產熱設備之基座其沿爐灶等設備四周,均應採不燃材料。
三、爐灶等加熱設備係採用丙烷或其他易爆氣體為燃料者,其貯氣筒應置
    於敞露通風良好不致為日光直接照射之處,並使穩固不致因船舶之運
    動而傾倒。
四、爐灶旁應設有手提式滅火器。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