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娛樂漁業漁筏或舢舨裝有爐灶等產熱設備者,應採下列之防火措施: 一、爐灶等產熱設備應予固定。 二、爐灶等產熱設備之基座其沿爐灶等設備四周,均應採不燃材料。 三、爐灶等加熱設備係採用丙烷或其他易爆氣體為燃料者,其貯氣筒應置 於敞露通風良好不致為日光直接照射之處,並使穩固不致因船舶之運 動而傾倒。 四、爐灶旁應設有手提式滅火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