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外國發行人發行之國際債券應於申請櫃檯買賣前,先取得本中心出具得為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同意函,並於該同意函發文日起算一個月內,依外
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申報募集與發行、或依證券交易法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申請免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或向中央銀行申請私募,逾
期該同意函即失其效力。但國際債券為依第三條第七款、第四條、第四條
之一規定發行,或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辦理申報生
效之普通公司債者,得免取得同意函。
發行人發行第三條第十款所定之國際債券,應於向中央銀行報備前,取得
本中心出具得為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同意函,並於該同意函發文日起算
一個月內完成募集與發行並櫃檯買賣,逾期該同意函即失其效力。
外國發行人發行第四條之一之國際債券,應於申請櫃檯買賣前,檢附預定
發行辦法、發行人基本資料及資金用途等資料向中央銀行報備並副知本中
心;外國發行人為特殊目的公司者,應加附發起人基本資料;外國發行人
或發起人為政府機關者,應加附信用評等報告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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