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調查人員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向人民或團體請求提供與案情有
關之文書、資料或其他物件。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調查人員向有關之人民或公私團體請求提供與案情有關之公(業
    )務、個人文書或持有之資料、物件時,有直接之法源依據可循,爰
    訂定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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