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人員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向人民或團體請求提供與案情有 關之文書、資料或其他物件。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調查人員向有關之人民或公私團體請求提供與案情有關之公(業 )務、個人文書或持有之資料、物件時,有直接之法源依據可循,爰 訂定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