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條文關聯

行全艦飾時,各桅頂懸國旗(海軍旗),依下列之規定:
一、如桅頂已懸統帥旗,則國旗(海軍旗)應並懸之,且居於其右,對外
    國慶典,則該外國海軍旗,應居於我統帥旗之左。
二、如已有官職(官階)旗懸於前桅頂或單桅艦之桅頂時,應移至右舷橫
    桁,而於該桅頂懸國旗(海軍旗),對外國慶典時,亦同。
三、官職(官階)旗如懸於主桅頂,應移至前桅頂,對外國慶典時,亦同
    。
〔立法理由〕
一、序文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第七條說明一。
二、第一款「併懸」修正為「並懸」。
三、依法制體例,於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亦同」前,增訂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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