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教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學校進修部之入學年齡須年滿十五歲。
國民小學進修部新生,得由學校編入與其程度相銜接之級別就讀。
國民中學進修部之入學,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民小學或國民小學補習學校畢業。
二、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具有國民小學畢業程度。
三、國民小學同等學力。
前二項之入學方式及申請程序採登記制;其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依修正條文第三條規定,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爰第
    一項定明學校進修部入學年齡限制為須年滿十五歲。
三、第二項參考補教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國民小學補習學校新生,
    得由學校編入與其程度相銜接之部、級就讀。」訂定;其入學級別,
    由學校自行評估編列。
四、第三項參考補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及
    各級進修學校之入學資格,以具有規定學歷,或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
    考試及格,或具有同等學力者為限。」分款明定國民中學進修部之入
    學資格;第一款國民小學補習學校畢業,係指本法第九章修正施行前
    ,原依補教法取得國民小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畢業證書者。
五、第四項明定學校進修部之入學方式及申請程序採登記制。另為符應實
    務現況,授權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訂定相關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