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條文關聯

化學液體船除總噸位在二千以上者,其消防泵、主消防水管、龍頭、水龍
帶及機艙空間滅火裝置除仍應適用貨船之有關規定外,其貨泵室與貨物區
域之滅火裝置,並應分別符合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