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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一條
醫院、診所於接受轉診病人後,應於三日內將處理情形及建議事項,通知 原診治之醫院、診所。 前項轉診病人接受住院診治者,醫院應於其出院後二星期內,將病歷摘要 ,送原診治之醫院、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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