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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一條
試驗委託者與試驗主持人、試驗機構或任何其他參與此臨床試驗之人員所 訂定之協議,皆應以書面為之,並得作為試驗計畫書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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