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委託辦理融資融券之證券交易,以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公告得為融 資融券交易之股票為限,並應填具註有「融資」或「融券」字樣之買賣 委託書。成交後,證券商應填製註有相同字樣之買賣報告書交由委託人 簽章。 零股交易、鉅額交易、變更交易方法股票不得融資融券。 委託人委託辦理賣出償還融資或買進償還融券時,應填具註有「還款」 或「還券」字樣之委託書,受託證券商應先行核對其償還交易之股票種 類與數量,是否與原買賣紀錄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