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委託人委託辦理融資融券之證券交易,以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公告得為融
  資融券交易之股票為限,並應填具註有「融資」或「融券」字樣之買賣
  委託書。成交後,證券商應填製註有相同字樣之買賣報告書交由委託人
  簽章。
  零股交易、鉅額交易、變更交易方法股票不得融資融券。
  委託人委託辦理賣出償還融資或買進償還融券時,應填具註有「還款」
  或「還券」字樣之委託書,受託證券商應先行核對其償還交易之股票種
  類與數量,是否與原買賣紀錄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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