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
前二款任務時,猝發疾病,以致死亡,指於執行任務時,因突發性疾病,
以致死亡。
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四款第一目所稱執行任務往返途中,發生意外
或危險事故,或猝發疾病,以致死亡,指在合理時間,以適當交通方法,
前往辦公場所上班及退勤,或執行任務往返之必經路線途中,非因本人之
重大交通違規行為所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突發性疾病,以致死亡。
前項所定意外或危險事故,比照第十條規定認定之;所定必經路線及其途
中之認定,比照第十一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辦理。
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四款第二目所定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比照第
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認定;所定猝發疾病,指發生突發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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