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調查人員得依職權或被調查人之請求,將有關文書、資料或其他物件送請
專業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具有專門知識經驗者鑑定,或送請業務主
管機關提出意見。
以書面為鑑定者,必要時,得通知鑑定人到場說明。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提高調查之專業及客觀性,爰參酌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於第一項定明調查人員得送請專業鑑定,
    或請有關機關提出意見。
三、參酌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於第二項定明必要時得通知鑑定
    人到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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