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教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國民小學進修部分初級及高級,初級相當於國民小學前三年,修業期限為
六個月至一年;高級相當於國民小學後三年,修業期限為一年六個月至二
年。國民中學進修部相當於國民中學,修業期限不得少於三年。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參考補教法第四條後段規定:「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分初、高級二
    部,初級部相當於國民小學前三年,修業期限為六個月至一年;高級
    部相當於國民小學後三年,修業年限為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國民中學
    補習學校相當於國民中學,修業年限不得少於三年。」訂定。學校之
    進修部修業期限依現行規定辦理,另酌調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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