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家庭諮詢、輔導、親職教育
及轉介等支持服務,其內容、形式、提供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所定支持服務,其經費及資源由各級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辦理。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至少應有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常務委員
或委員,參與學校特殊教育相關事務之推動。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特殊教育之實施包括學前教育階段,故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家庭
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持服務之主體,應自各級學校向下
延伸至幼兒園,爰於第一項增列幼兒園,適用對象亦包括幼兒;另明
定家庭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之內容、形式、提供方式及其他
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第二項未修正。
四、現行家長會僅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始有設置,爰於第三項增列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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