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自來水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自來水事業於其供水區內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轄區內因自來水工程
上之必要,得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水管或其他設備,工程完畢時,應恢
復原狀,並應事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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