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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二條
期貨信託事業之業務員,參加職前或在職訓練成績合格者,由訓練機構發 給結業證書,並將訓練成績送服務機構作為考績、升遷及工作指派之參考 ;成績特優者,由訓練機構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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