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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二條
公務人員在職死亡之撫卹原因如下: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 二、因執行公務以致死亡(以下簡稱因公死亡)。 自殺死亡比照病故或意外死亡認定。但因犯罪經判刑確定後,於免職處分 送達前自殺者,不予撫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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