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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3年9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二條(租約之更正或註銷)
地主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呈繳權狀證件時,應將徵收耕地之 租賃契約繳請更正或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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