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住院已屆滿原申請住院日數必需繼續住院者,保險人自設或特約 醫療機構應於住院日屆滿前,說明必須繼續住院理由,向保險人申請延長 住院,並通知投保單位。 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如無故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保險人不予給付 ,其延長住院診療費用,由該醫療機構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