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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三條
農會編制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農會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考核或為其 他不利之處分: 一、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規定所為之請求。 二、因職業災害治療休養而由農會給予公傷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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