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補習教育之學習內容,參考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之內容,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並依據學生年齡、身心發展
、生活及工作需求等進行規劃,以適應學生學習及社會需要。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國民補習教育課程修業年限、內容、對象雖與國民中小學正規體
制不同,惟查現行國民補習學校之課程,多係參考國民小學及國民中
學之相關規定辦理,且多與學校之一般學制選用相同教科圖書,並依
其實際需要進行授課。基此,爰配合實務之需要,定明國民補習教育
之學習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參考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之內容定之,
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另上開學習內容,係由中央主管機
關依據學生年齡、身心發展、生活及工作需求等,為適應學生學習及
社會需要,參考相關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有關學生學習之規定,所訂
定之實施規定,俾使各地方政府及學校實施國民補習教育,能有一致
性之依據,然其性質並非屬課程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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