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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藥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四條(罰則)
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曾依本法處以刑罰或罰鍰,再次違反者,主管機 關得廢止其農藥許可證或販賣業執照。 依前項規定廢止農藥許可證或販賣業執照者,主管機關對於其申請,應自 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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